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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永安街**号楼**单元**室,住威海市临港区**镇**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时50分许,邓某某持A2E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货车,沿南七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文登营镇牟家庄村南侧,小型普通客车前端与步行的被害人夏某某身体相碰撞,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有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邓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邓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邓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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