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公民身份号码72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定陶县**乡**庄**村**庄**号,现住曹县**镇**村**村**号。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15时许,驾驶鲁******号轻型货车沿曹县青菏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鲁艺公司前边时,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张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打电话报警、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方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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