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花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驾驶湘******的小型客车,沿本市武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转弯调头,遇被害人杨某某驾驶常德****号电动车行驶至该处,由于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调头时妨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导致两车相撞,杨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7月18日杨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邓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