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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综合传动分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8时37分,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由桃园路口往高岭路口方向超速行驶,至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人行横道路段时,与其行驶方向由左往右行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某相撞后失控,又与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公交港湾内刘某某驾驶的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邓某某受伤,肖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3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邓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经株洲市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1026550元;并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邓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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