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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63********,汉族,本科文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西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鄂F-8****号起亚牌小轿车沿共茶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共茶高速**公里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李某某经海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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