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镇镇**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5时26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粤B2****轻型封闭货车沿S244线河源方向往广州方向行驶,车行至328KM(博罗县湖镇镇莲塘路段)时,由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疏忽大意,与同方向在前方行驶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电机号:4097****)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立即打120和110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4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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