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川Q*****号重型货车行驶至屏美路屏山县新市镇龙口村路段时,在倒车过程中,碾压行人文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系重型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再给付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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