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7********,汉族,初中文化,货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岳阳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5时27分,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F*****轻型自卸货车沿京珠高速岳阳连接线由西往东行驶,至7公里红绿灯路段,因避让正在由南往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钱某某,车辆侧滑过程中其车箱尾部与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钱某某后经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3日9时02分死亡。被告人邓某某在保险赔偿289004.6元的基础上追加赔偿59000元。钱某某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救治伤者、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积极赔偿并获得死者家属谅解等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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