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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平果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桂L****6小型面包车沿平果市迎宾大道由文化广场往城市假日小区方向行驶,至迎宾大道法院小区路口路段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谭某某,致使谭某某受伤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23日死亡。同日,邓某某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33288元人民币。2019年5月10日经平果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邓某某赔偿死者谭某某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1000元。履行赔偿完毕后,死者谭某某的家属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到平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L****6小型面包车;2.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理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赔偿转账凭证、法院调解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蓝某某、阮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5.车辆安全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邓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此外,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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