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7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桂R****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方向往南宁市方向行驶至国道322线1962km+800m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兴宾A***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邓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拨打110报警,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过失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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