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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待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9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辽AD1555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可济药业南侧时与由北向南偏东步行的被害人吴某某相撞, 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无吴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2019年7月5日19时53分,被不起诉邓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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