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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的湘C*****轻型封闭式货车从湘乡市栗山镇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行经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邮政银行1273KM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湘K*****普通两轮摩托车的相撞,造成以上两车受损、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6日6时58分许,周某某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发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调解,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14800元,取得其谅解。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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