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现住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郴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镇政府前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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