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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9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由祁阳县白水镇方向驶往祁阳县县城方向,途径祁阳县观音滩镇街上地段时,撞到路上行人雷某某,造成雷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邓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雷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9年11于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雷某某家属经济损失30.6万元,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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