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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5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8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驾驶川******轻型厢式货车沿遂宁市船山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路中左转弯时,与从西向东行驶由****驾驶并搭载刘某某的川******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彭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刘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邓某甲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已赔偿了死者家属,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行为,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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