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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未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粤L48****号中型专用校车,当行驶至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菜场路段时,由邓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邓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某某与辩解;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某某,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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