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号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2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豫HH****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云台山茱萸峰景区上山道路行驶至修武县瓦房沟公路道班南侧弯道路段处,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