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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20时许,无证驾驶私自安装闪光源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船营区北大街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华路路口时,与沿光华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吉B****0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三轮电动车车内乘员邓某甲(系邓某某之女)受伤,邓露经医院救治后于2019年2月16日死亡。经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赔偿邓某某、金晓东(系邓露之母)人民币21,633.31元,刘某某所属的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邓某某、金晓东人民币373,366.69元,涉案各方皆达成和解。经查,邓某某与金晓东已经离婚,死者邓露与邓某某一起生活,一直由邓某某照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和解的情节,且死者系邓某某之女,如苛以刑罚有违社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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