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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号,现住天台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云A*****小型普通客车从天台县三合镇驶往坦头镇,途经天台县**镇**公司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裘某某乘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裘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裘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调解,在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基础上,另行再赔偿被害方家属人民币十万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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