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司机,户籍地宁都县**镇**路**号,住宁都县**镇**小区。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赣B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消防大队后面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曾某某驾驶的赣B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邓某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后随交警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曾某某符合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5月15日,邓某某与曾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邓某某取得了曾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属于当事人和解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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