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散工,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6日21时30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万秀区火山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火山路62号对开,与前方对向行走的行人无名氏(男性)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受伤及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1月15日,梧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对无名氏作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无名氏目前的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2017年11月24日,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邓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无名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月24日2时15分,该无名氏在广西桂东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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