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邓**,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9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7时00分,被不起诉人邓**驾驶陕F*****号小客车由南郑区黎坪镇前往大河坎镇,车辆取道汉黎路行至汉黎路18KM+120M处(南郑区高台镇红旗村4组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发生事故,致周**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周**经南郑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周**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邓**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周**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邓**事发后及时报110、120并在案发地点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又向周**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了714027元的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种费用,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视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降低了社会危害性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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