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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常宁市**街道办事处自来水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33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湘******号二轮摩托车沿常宁市解放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防疫站门前路段时,遇沈日旺在前方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因邓某某盲目驾驶未确保安全,致使摩托车前部撞倒沈日旺,造成沈日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常宁市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日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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