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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湖北省松滋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闽A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半挂车)沿沈海高速公路从莆田往福州方向行驶,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下行)2155KM+500M路段时,因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避让不及,撞向被害人阳某某及其所驾驶的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停放于路面第四车道上的闽A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半挂车),造成阳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高速公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阳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阳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偶犯,且赔偿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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