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1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由武冈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规驾驶叉车在武冈大道君悦酒店前地段,与行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当地死亡的交通事故,之后,邓某某报120、11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经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560800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邓某某投案自首、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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