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清晨,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华驾驶粤FDS****轿车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将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楠、黄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楠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与其达成和解,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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