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64********,汉族,专科毕业,北江**狱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浈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清晨,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华驾驶粤FDS****轿车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将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楠、黄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楠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与其达成和解,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