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街**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2016年10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徐某某(已起诉)为替其同事阁某某拿到大专文凭,自作主张通过他人联系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代替阁某某参加湖南省2016年成人高考。徐某某将其制作的假准考证、阁某某的准考证及身份证、200元代考预付金交给邓某某。2016年10月29日上午,邓某某在益阳市第*中学高中部替考时被监考巡视员发现,清理出考场。
2016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益阳市第*中学高中部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