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7日,邓某某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徐闻县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财智金),卡号:52015210********。邓某某领取到该张信用卡后,从2010年12月11日开始刷卡消费,截止2018年12月25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l0323.78元,利息人民币66111.85元,其它相关费用人民币15188.75元,合计欠款人民币191624.38元。邓某某持卡透支出现逾期不还款后,经银行采取多种方式催收,且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以上,但其一直拒绝还款。
2019年7月2日,邓某某亲属为其还清了银行的透支款125000元,并与银行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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