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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局职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6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9日、自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2017年4月17日先后两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是:1、62591900********(主卡);2、62281002********(副卡)。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领取了桂阳****银行的信用卡后,在2015年1到5月多次套现用于偿还家中买房债务。这5个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采用刷了还、还了再刷的方式,套用资金用于周转还债。2015年1到5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累计取现19万余元,其当年收入近7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剩余金额,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于2016年6月对剩余的金额办理了两笔分期付款。到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因资金问题,开始出现逾期(桂阳县****银行),截止至2018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两张卡共计有74114.71元透支金额(包含本金共51829.9元、利息共3376.27元、费用共18908.54元)没有偿还。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逾期后,桂阳县**银行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进行催款,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表示有钱就还,其后不但没有还钱,还换了电话号码以逃避工作人员催收。从2017年8月至本案立案侦查时止,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没有主动还款(只有2018年07月07日,其工资卡被银行自动扣款1208.67元)。两张信用卡透支情况分列如下:

1、主卡:62591900********,2014年10月30日办理,截止至2018年8月23日,该卡透支金额为71822.94(其中:本金50031.98元,利息3153.2元,费用18637.76元),该卡最大额度为5万元,至副卡开通后,同副卡绑定,两张卡合计最大透支额度为6万元;

2、副卡:62281002********,2017年4月17日办理,截止至2018年8月23日,该卡透支金额为2291.77元(其中,本金1797.92元,利息223.07元,费用270.78元)。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2018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主动到银行还清了所有欠款,得到了银行的谅解,银行出具了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邓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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