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7********,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桂R****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覃塘区**村路段,被交警查处,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为精神残疾三级,2020年9月11日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患有酒依赖,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精神残疾、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