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化县**乡**村**号,住平潭县万宝东路北侧万宝嘉园*期*号楼**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同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次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闽K70***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潭县金井湾大道“二线卡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安排下,参与交通类社会服务,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从事社会服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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