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什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邓**,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无前科,****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6498,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驾驶车号牌为豫*****小型轿车由乌什县川江酒楼向乌什县第二小学旁冷库行驶,当行驶至乌什县振兴路川江酒楼前50米处时被乌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8.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时邓**有驾驶证,案发后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出入车库短距离,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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