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号*区*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时35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彩管厂对开马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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