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处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武陵区**酒店出发,沿市区内道路行驶至**大道与**大道交叉口时将车辆停在路口休息,随后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酒精含量为137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0.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