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V****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双楠大道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流区文星正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邓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4.5mg/100mL。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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