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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9********,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赣******长安牌小型汽车从武宁县澧溪镇坎上村黑坑组出发往武宁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城人民路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门口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检查的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在送检的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甲、盛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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