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住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零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赣AOV**1小型轿车,途经萍乡市安源区萍安大道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8.75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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