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XX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122610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现租住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陕A5BYXX小型轿车从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农兴村新西组其家中出发行驶至人民东路630中学门口附近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32.97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邓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在深夜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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