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马鞍山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因赌博,于2018年2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九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江东大道交叉路口东侧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9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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