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家住南昌市安义县**镇**路**号**幢**单元**室,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0时33分许,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U****6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高安市高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高安大道血防站路段时,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巡逻民警拦下检查,经对邓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巡逻民警将邓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73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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