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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1时12分,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牌号为云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昭阳区**路**门前,被交警查获,民警将邓某某带至昭通市中医院抽取血液备检。经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检验结果为12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无其他严重情节,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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