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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居委会**所,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栋**楼**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06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R****小型客车行驶至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东路二小门前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鉴所检验,从邓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0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邓某某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较低,且是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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