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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4********,汉族,大学本科,**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青年路**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 日22时30分,邓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7.7mg/lOOmL)后驾驶蒙B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友谊大街与昆河东路交叉口南桥桥下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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