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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号街坊****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号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41分,邓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B9****号的小轿车沿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强路与钢铁大街交叉口北200米处被青山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管分中心进行化验,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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