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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0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单元****号,现住南充市顺庆****小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部县滨江路138号路段时,因酒后身体不适,将车辆停靠在路中间休息,被现场群众发现并报警。邓某某因身体不适感加重,且害怕进一步驾驶有危险后果,其得知群众报警后,便在车内等待。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联系南部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前来救治,在医生到达现场后邓某某清醒并明确表示不去医院就医,由于无法核实其身份,民警将邓某某带至北城派出所进一步处理,期间邓某某自述其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带其前往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1mg/ml。后邓某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公安机关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重新作出鉴定,意见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6mg/100ml。

2020年6月4日,在被不起诉邓某某的规劝和陪同下,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主动向南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何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已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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