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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9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号牌为粤LD****的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罗阳镇解放西路往北门路方向行驶,再从北门路转入东北路,当行至东北路小东门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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