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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大邑县晋原镇子龙街出发,沿子龙街往滨河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子龙街324号门前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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