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射洪市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川******小型汽车行驶至射洪市城区**街****路段时,被射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挡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然后口头传唤其到射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接受进一步调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0年2月13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邓某某血液样品进行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所送(邓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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