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泸州市纳溪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G246线322Km+600M处时,被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邓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邓某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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