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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四川大英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遂宁市大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吃饭喝酒后驾驶川******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蓬溪县赤城镇蜀北路向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47分许,车辆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林盛门业外时被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两支,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驾驶资质齐全,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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